党务公开——市县机构编制处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访问次数: 5813                        发布时间: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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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处室效能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编办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本处室具体工作岗位及其岗位责任,根据“三定”方案和处室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设置工作岗位标志牌,标识工作人员岗位具体工作部门、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岗位标志牌应摆放桌面明显位置,以方便来人办事。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五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到我处办事时,负责接待或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室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负责联系;事权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处室领导。

第五条    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坚持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条    采取网站信息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处室的具体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    处室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五条    处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每半年要对处室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有关人员应及时送处领导批办,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不属于本处职权范围的,承办人在报告处领导同意后,应及时退回交办处室或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条    对文中涉及需要与其他处室或单位会商的问题,应主动与其会商,确保按时限办结反馈。

第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人应在时限届满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办理情况、延办理由及续办意见。

第四条   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要求办理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及时完成编号和送印。

第六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AB岗制

    第一条    处室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处室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处室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我处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本处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本处室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本处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