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多项条款属我省首创

访问次数: 1013                        发布时间: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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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救援队伍参与并给予适当补助;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扩大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责范围……1221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多项条款属我省首创。该条例将于明年31日起实施。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按上位法规定组建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给予适当补助。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救援时,受援方应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安徽省的一大创新,具体补偿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介绍说,通过鼓励民间救援队伍多元化,可以弥补区域间救援力量不足。

  应急演练是发动公众参与、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的最有效途径。为提高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条例》明确要求,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项规定在全国也是首创。 ”吴斌表示。

  如果未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以往所有法律法规对处分对象表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次我们直接去掉了‘直接’两字,这意味着扩大了追责范围。 ”吴斌强调说。

  为防止政府决策不当,《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此外,《条例》还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立即赶赴现场,未能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及协助处置的,将依法给予处分。(记者高城 吴林红)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