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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条例》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记者吴量亮)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