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兼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访问次数: 1408                        发布时间: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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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及市委、县委“三十二条”,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兼职驾驶员和公务用车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最大限度降低行车风险,近日,休宁县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兼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全县“有编有车无专职驾驶员”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兼职驾驶员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内容主要涉及兼职驾驶员基本条件、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办法》中所称兼职驾驶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身体、年龄、行车等条件符合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强调“三个一律”实现兼职驾驶员规范聘用、管理,即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驾驶员一律要经过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审核备案,每个单位兼职驾驶员不得超过1名;县直单位党政正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从事兼职驾驶员工作 ;兼职驾驶资格被取消后一律不得重新申报兼职驾驶员资格。

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一经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休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