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儿园卫生保健细则出台

访问次数: 1109                        发布时间:2013-04-27

[字体: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出台

儿童在校“宅”的时间得有限度

 

51起,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正式施行。

  合肥市卫生局介绍,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等必须执行细则,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而且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一旦有人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

  同时,还规定托幼机构应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对于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合肥市还提高了准入门槛。新托幼机构在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方可开工建设,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方可投入使用,在“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合格后才能招生。

  特别提示

  对于在幼儿园的孩子,家长更关注的是能不能吃好、睡好、玩好。对此,合肥市出台的细则明确规定:

  ◎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给儿童的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进行晨检。

  ◎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和睡眠室面积应与儿童数相适应等。

  (江亚攀 张永)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