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将列入财政监督范围

访问次数: 1015                        发布时间:2013-06-27

[字体: ]

我省首部财政监督地方法规昨起征集意见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首部财政监督地方法规《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昨起公开征集意见,监督政府钱袋子将有法可依。同时《草案》明确,被监督对象需履行五项义务,如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最高可罚款5万元。

  据介绍,《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于200251日起施行,但颁布实施10余年来,有些规定要求已不能适应财政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记者注意到,在原先的《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财政监督的内容,而在此次《草案》中,则明确提出,财政监督的项目包括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情况,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债务情况。此外,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内容也加入了财政监督范围。

  《草案》规定,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不完整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的,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都要受到严惩。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等。(宣昱婷马飞 杜军)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