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不满意”发回重写
据合肥晚报报道,昨天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草案)》(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要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依据相关标准,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
根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主要对象是省“一府两院”;报告议题的提出主体共有主任会议、“一府两院”、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大代表十人书面联名、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等六个方面。
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建议被采纳的,提出相应建议者可以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汇总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后,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草案》还要求,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根据规定,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并根据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报告拟采取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专项工作的实绩及社会效果等五个方面确定。
“满意度测评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在三个等次中任选一个。”据介绍,满意票达到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确定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在此情形下,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的测评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责成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孙林颖 记者 任自灵)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