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条例保护林农权益

访问次数: 867                        发布时间: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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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全国首部规范林权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倡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保险支持
限制炒林”“圈地等行为,规范争议处理程序

 

926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林权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从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市场服务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对保护林农权益作出了规定。该《条例》自2013121起实施。《条例》不仅细化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步骤和期限,还规定了抵押登记的程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林农融资贷款的可行性。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森林保险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为林权权利人融资提供服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和森林保险等业务。

  对炒林圈地等行为,《条例》予以明确限制和禁止。根据《条例》,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流入方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造成林地荒芜和水土流失;若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15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条例》还规范了林权争议处理的程序。根据规定,发生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要求,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林权争议案件,应当调查核实证据,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当现场勘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记者高城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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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贷款将可林权抵押 安徽立法规范林权管理

 

中安在线讯 农民融资可以用林权抵押贷款,林权登记2个月可完成……9月26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包括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全国第一个综合林权登记、流转和争议处理等内容的地方立法,条例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农民可以以林权抵押贷款

  《条例》中提到林权权利人可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

林权登记时限缩短

  针对当前林权登记发证程序存在问题、林权争议时有发生的现象,《条例》要求规范林权登记程序,将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并细化了相应的步骤和期限,对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颁证期限为2个月。

   对于抵押登记的程序,要求依法设定林权抵押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规定抵押登记的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

保护林权流转双方权益

  《条例》规定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从而对林权流转的方式进行了界定。《条例》中强调,林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公益林的,不能改变公益林性质。

  为了防止发生林权流转纠纷、强迫流转、炒买炒卖林权等现象,避免农民失山失林,《条例》对林权流转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责任要求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且要求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流转的方式、用途、期限、价款,以及合同到期后附着物的归属。

  农村集体经营林权的流转,必须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15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中安在线  记者 黄娜娜)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