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省财政监督条例”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现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审议修改后的《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
修改后的《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的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此外,该条例还将会计从业资格纳入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范围之内。(王秋婷、武静)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