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庐江县政府出台《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政府令第34号)。该县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为杜绝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庐江县自2010年10月1日起推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经过三年的实践摸索,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在庐江县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庐江实际,制定出台了《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该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县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配合、协调与监督等机制;县行政执法局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考核评议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郑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