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今后将按月发放至少50元的高龄津贴了。而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失智老人、低收入老人,政府部门将上浮运 营补贴标准,让老人从中更多受益。记者昨日从民政部门获悉,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 (下称“方案”),正式颁布实施。
【目标2015】
按照新颁布实施的“方案”,从今年起至2015年,我省计划新建、改扩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400个,新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5000 个;计划新增各类养老床位数16.2万张,使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43万张。至2015年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全覆盖。到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护 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以上。
高龄津贴
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标准
我省将建立面向困难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而对于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发放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标准的高龄津贴。
社区养老
城市社区养老设施将全覆盖
我省将按照“社区无偿提供用房、财政提供运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实现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其中,在城镇社 区,我省将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民办补贴
民办养老院可享三种补贴
建设补助:省级财政原则上对每张床位建设补贴不低于1000元,市县财政安排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运营补贴: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运营补贴将采取分级分档的办法,对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的运营补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适当上浮补贴标准。
贴息补助:社会力量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省级财政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
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机构
根据新的“方案”,我省将在省、市、县各建立一所示范性养老机构,其中市、县级共78个。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机构养老设施,并至少有一所面 向社会开放的养老机构。在服务类型上,我省将优先发展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服务的护养型床位,兼顾为健康老人服务的生活型床位。在档次类型上,我省将主要发展低、中端的保障型床位,适度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高端床位。(张振粤、冯立中、郑慧、武鹏、欧恺)
相关信息:
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出台
城镇社区养老设施两年内全覆盖;建立面向困难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到2015年,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43万张;每个城镇社区至少拥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出台,对我省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床位】计划新增床位16万余张
截至2012年底,全省户籍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088.4万人,占总人口的15.7%,而全省拥有各类养老床位约26.8万张。根 据要求,2013年到2015年,我省计划新建、改扩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400个,新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5000个,计划新增各类养老床位数 16.2万张,使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43万张。
《方案》指出,要采取多种途径新建机构养老床位及养老设施,扩大全省养老机构的总量供给,如对现状老旧、不达标设施升级改造,鼓励对医院闲置床位及闲置的市政设施、工业厂房、学校、宾馆、商业设施等进行改造利用等。
优先发展护养型床位
各类老人对床位的需求有所不同。《方案》指出,优先发展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服务的护养型床位,兼顾为健康老人服务的生活型床位。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以上。
根据要求,到2015年,在城市中心区,千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20~25床配置。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千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30~35床配置,乡镇和农村地区要实现机构养老设施全覆盖,千名老人机构养老床位按40床配置。
【补贴】困难群体居家养老将有补贴
近年来,社区养老引起广泛关注。《方案》明确,到2015年,实现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城镇社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城镇社区至少拥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此外,我省要建立面向困难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收住特殊老人上浮补贴标准
根据《方案》,我省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补贴。省级财政原则上对每张床位建设补贴不低于1000元。此外,我省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的运营补贴,应按照不低于 20%的标准,适当上浮补贴标准。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贴息补助。省级财政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新安晚报 张振粤、王翠)
合肥人社局详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细则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可转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迁入合肥市,或从合肥市外迁,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吗?如果从合肥外迁,迁入地还没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又该咋办?随着2014年度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理在即,该市人社局对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缴费年限满15年每超一年加发1%
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年限的规定,合肥市目前实施的政策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业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死亡,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补贴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 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外迁地没有养老制度,个人账户可保留
参保人员户口迁往外地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据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市)流动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 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
开始领取待遇后,养老保险关系不可转
当碰到外地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入合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到合肥市。参保人员关系转入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相关的手续。
不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市场星报 记者 祝亮)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