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工伤人员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月增240元

访问次数: 836                        发布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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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近期我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新调整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记者了解到,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最高240元。

  一级伤残每月津贴增加240

  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12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

  其中,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 残120元。调整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以省 城为例,合肥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27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这也意味着,一级伤残人员的津贴将不会低于2283(4227×60%×90%)。津贴多于2283元的,每月按照等级相应增加。

  待遇调整从201371日起实施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 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按照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比如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将调整为2113(4227×50%)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371日起实施。此次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调整增加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祖春玲)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