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定期述职

访问次数: 727                        发布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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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定期作述职报告。昨日,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相关规定(草案)提交此次常委会审议。

  该规定草案明确,对法官、检察官拟任人员初步审查的重点是法定任职资格条件,包括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否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以及是否通过国家 司法考试等情况。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后监督方面,草案也明确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

  此外,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报任免工作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受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或者撤职。(武静)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