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名制管理的有效性,确保实名制载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机构编制相关政策的正确执行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目标(本届政府任期内只减不增)的顺利实现,绩溪县编办认真梳理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和重申了六项措施,印发各单位遵照执行。
1、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和编制的分配、调整由编委决定。编委作出机构设立、变更、撤销或编制调整决定后,由主管部门派专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编办办理《机构编制管理簿》建立、收回或信息调整事宜。编办并负责网络平台信息的及时调整和信息向上月报。
2、编制使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在编制数额内需要使用编制补充人员,需专题向编委报告,说明需要补充人员的理由、使用编制的数额、人选来源渠道和范围,待批准后按照规定实施选调程序;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配备的编制使用以组织部门决定为准。
3、干部入口实行编委“一支笔”把关。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新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干部(包括确定定向培养生计划),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编办根据编制情况和人员控制政策要求提出意见,报编委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选报编委确认,再通知办理入编手续。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根据军转领导组和编委意见办理。
4、干部“异动”必须报编委批准。副科级以下干部(含编内工勤人员)“异动”,即逆向调动(包括从外地调本县、从乡镇调县直或其他乡镇调华阳镇、从事业单位调机关单位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参公事业单位调机关单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差额事业单位、从差额事业单位调全额预算单位、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等),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编办汇总提交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编办下达通知书。其他同层级、同性质单位之间人员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事先通气核实编制空缺情况。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定期上报、定期调整。遇干部入编、调动、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死亡等情况的,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持相关文件材料和《机构编制管理簿》,按绩编办[2012]5号文件规定到编办办理出、入编手续。
6、工资统发人员逐月审核。对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放前,持工资发放表到编办审核人员名单。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半年审核一次,即上半年6月中旬、下半年11月中旬,各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簿》到编办送审,必要的实行上门审核。(绩溪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