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创新人大人事任免机制

访问次数: 610                        发布时间: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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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审查与任后监督双管齐下

 

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前要过法律关

  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监督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521,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将于今年71日起施行。该《规定》重点就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以及审查与监督成果的运用等作出 具体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制度。

  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为防止出现带病上岗等现象,任前审查将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 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其中,拟任命人员必须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方可提请任命。若拟任命人员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存在问题,将由任免工作机构将问题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提请机关或有关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 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任后监督方面,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

  其中,省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其他法官、检察官每五年至少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

  这部法规还把对的监督融入对的监督之中。按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工作评议等工作,综合运用相关监督工作成果,及时将有关审议意见书、满意度测评结果、执法检查报告等,交由任免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报相关机关,作为了解、 考察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此外,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