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拟规定高校应建理事制度 可包括学生代表

访问次数: 672                        发布时间: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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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5讯 记者 张维 教育部今日就《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理事会人员组成中可以包括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等。

  据悉,教育部研究制定《规程》,旨在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理事会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规程》,高等学校应当依其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加强社会合作,提升学校与地方、企业事业组织合作的水平与质量,推动协同创新,在人 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与社会相关方面建立长效机制;扩大决策民主,保障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和反映各相关方面意见;争取办学资源,拓展学校资金来源渠道,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 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办学质量与效益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按照《章程》要求,理事会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高等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 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 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 估,提出建议;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章程》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章程。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信息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