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访问次数: 1039                        发布时间:2014-08-08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加强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了。暂行规定分为十条,旨在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被网民简称为微信十条。这是我国在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推动信息化发展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

  2014年是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20年来,中国互联网抓住机遇,快速推进,成果斐然。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截止 2013年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6亿,其中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占80% 2013年网络购物用户达到3亿,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人民币。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的报告称:2010年,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只占GDP 3.3%,而2013年已升至4.4%,超过美国、法国、德国,达到全球领先国家的水平。中国已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即时通信服务的发展速度惊人,引人瞩目。比如,腾讯公司2011121推出的即时通信服务应用程序微信,因为其具有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发送等种种优势,更因为其陆续开发的种种服务 插件,大受网民好评。据统计,腾讯微信月活跃用户接近4亿,微信公众账号总数580万个,已成为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信软件。与此同时,还有微米、易信、米聊、陌陌等多个即时通信工具争奇斗艳,国内和海外的注册用户数量可观。

  在这样的背景下,微信十条的出台必定会引起众多用户的关注。肯定的、支持的声音或者不理解的、质疑的、甚至反对声音的出现,应在意料之中。而社会公众的关注,包括一定范围内的良性争论,应该有助于微信十条的落实与执行。

  首先必须强调,国家对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的管理,是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无不关心互联网安全。作为互联网老大的美国,已将网络空间与海洋、陆地、天空、太空相提并论,形成了网域的概念,认为领网与领海、领土、领空、领天同样属于国家主权领域,在 国家间存在着网络战威胁的今天,国家主权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对领网的控制上。美国《2010美国国土安全网络与物理基础设施保护法》更是将本国网络安全和网 络基础设施安全的管理职能直接赋予国土安全部。熟悉美剧的网民,对于国土安全部这个机构的重要性应当不会陌生;对于美国将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视为国家领土安全,应当细思其深意。

  同样,到2014年,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颁布了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德国总理默克尔与法国总统奥朗德探讨建立欧洲独立互联网,拟从战略层面绕开美国以强化数据安全。欧盟三大领导机构明确,计划在2014年底通过欧洲数据保护改革方案。在亚洲,日本已出台《网络安全战略》,明确提出网络安 全立国。印度则制定了《国家网络安全策略》,目标是安全可信的计算机环境。显然,当网络安全已成为国际共识,当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时候,建设坚固可靠的国家网络安全体系,是中国必须作出的战略选择

  其次需要指出,国家对于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的管理绝不是所谓对言论自由的打压微信十条不会限制人们在微信中聊天,不会干预人们在朋友圈里的交流。使用即时通信工具之所以需要做出某些承诺,是因为即时通信平台本身具有的社会性,它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工具,被认为实现了全新的交流方式,并构建起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既然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的发言转发,都不可能是完全自我的,也就不应该是无限制或无节制的, 都必须考虑其是否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是否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比如,有人在即时通信工具上传递恐怖暴力或色情淫秽信息,还有人传播虚假新闻,在公众中造成恐慌或者误导,已经表明即时通信工具传播秩序必须予以规范。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英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了该国20%的网 站,即应为我们所鉴。

  许多人应该记得,今年初,互联网漏洞报告平台乌云披露一个疑似腾讯微信漏洞,认为该漏洞有可能造成微信用户的隐私视频外泄。这提醒人们,即时通 信工具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加强管理以提高安全防护功能,让微信以及其他手机应用避免恶意软件和病毒的侵扰,保护用户隐私安全和合法利益,共同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进而言之,人们需要注意到,即时通信工具的开放性已经使之日益成为大国网络博弈的主战场之一。在微信中传播的,不仅仅是家人朋友之间的脉脉亲 情,不仅仅有美丽的风光、动听的音乐、并不如烟的往事和稀奇新颖的新知,还有明确无误的意识形态交锋、思想文化角力、民心民意争夺,甚至是别有用心的谣言、煽动和蛊惑。从维基解密和斯诺登的披露中,从中东、北非一些国家的社会动荡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互联网的某种特殊能量,因而无法对网络安全掉以轻心。

微信十条于法有据,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司法机关、管理部门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微信十条现实可行,其要求用户承诺的七条底线,是 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应该看到,微信十条不仅提出管理的要求,更提出了发展的目的,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发 展,这是微信十条的根本所在。(人民网)

 

短评:朋友圈就该传递正能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意在治理朋友圈和公众号等公众信息服务中的某些乱象。

  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中,朋友圈是朋友亲密互动的阵地,兼具大喇叭的媒体属性,能迅速产生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效果。然而,微信朋友 圈里信息杂芜,随手转等社交心理习惯,助长了不负责任的谣言散播,还被强媒体属性的部分微信公众号广为传播。用户不堪其扰,通过运营平台投诉,却发现往往石沉大海。

  微信有超6亿用户,其中约4亿活跃用户,是当前中国使用人数最多、活跃度最高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一起起谣言事件,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严重危害了公共利益;一起起用户隐私泄露事件,警示着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正面临威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希望自己成为谣言的受害者,就应当充当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者和使用者,避免成为造谣者和传谣者。

  朋友圈就该传播正能量。我们不仅应加强对谣言的甄别能力,规范发言,还应努力成为真相的传播者,用理智遏制谣言的传播,用真相击碎造谣者的不良企图。这样,朋友圈就能够传递正能量。

 

    信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