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供、逼供、侮辱、体罚等行为将被追责
谁来监督纪检监察干部?“要正人,先正己。”
昨天,记者从合肥市纪委了解到,为履行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责,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界定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禁区”
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失职失责。
什么样的行为“失职渎职”?《办法》在一开始就予以了明确,是指纪检监察干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特别明确界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禁区”。
比如,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程序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等项工作;不依纪依法执纪,搞选择性执纪,或者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形都属于失职渎职行为,须严肃追究责任。
在侦办涉腐败案件中,纪检监察干部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纪律执行,一旦违法违纪,也将被追责。如果出现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者侮辱、体 罚、变相体罚涉嫌违纪对象的;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按规定管理涉案款物,滥用涉案款物或者造成毁坏、灭失等,也都将被追责。
选择性“失明”、“失聪”将被追责
现实生活中,纪检监察干部选择性“失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办法》的出台对此上了一道紧箍咒,特别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受理信访举报、执纪监督中的职责。
其中,若纪检监察干部搞选择性“失明”、“失聪”,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或是“打太极”,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不认真调查核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都要被追责。
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以及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的问责;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要执纪监督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结、拖延不办或者编报虚假材料等执纪监督中的行为也被列入失职渎职行为行列。
需要注意的是,干部考察中,纪检监察干部承担了重要作用。《办法》规定,在干部监督管理中,若出现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考察中失察失误,不如实汇报考察情况的;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不认真受理、调查、处理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
据悉,对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委局机关、派驻(派出)市直纪检监察机构及其所辖单位以 及其他市管的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委局机关、乡(镇、街)、派驻(派出)县(市)区直纪检监察机构及其所 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
监察干部一旦违反规定,《办法》给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 的,给予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若出现“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情节”,将加重处罚、从重追责。(合肥晚报)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