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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我省强力推进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对尚未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县(市、区),省 司法厅要求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建设进度。对已经建立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从提高医疗纠纷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入手,通过开展人民调解文书质量评查活动等形式,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协议内容等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调解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同时,加 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比例,力争做到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据了解,2012年,省司法厅、综治办、卫生厅、公安厅、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的意见》,在全省推广蚌埠市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破解医患纠纷难题的做法,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防范沟通化解机制、医患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 险机制。去年,省政府明确了9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2013年以来,全省共调解医患纠纷3600余件,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