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不可以辖市,部分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也属于省、自治区直辖,设立所谓县辖或市辖“镇级市”的提法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中,关于“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指的是撤镇设立县级市、市辖区,并非设立所谓“镇级市”。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访问次数: 693 发布时间:2015-03-06 [字体:
大
中
小]
|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不可以辖市,部分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也属于省、自治区直辖,设立所谓县辖或市辖“镇级市”的提法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中,关于“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指的是撤镇设立县级市、市辖区,并非设立所谓“镇级市”。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