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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提出,明确各级政府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监管,并明确提出严禁违规担保的政策 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偿债主体为市、县政府,省级不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实施意见明确,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 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
实施意见强调,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等。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市、县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原则上实行不救助原则。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