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记者了解到,我省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建议对11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其中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中,关于非法营运的罚款额度有望修改。
处罚标准大幅降低
针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现行条例的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与环资委审查认为,由于
此外,省政府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建议对11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并提出了草案。
拟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此次会议对《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省政府经过对164部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建议废止3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据悉,本次清理的对象是:1979年至
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我省非煤矿山项目将严格执行核准或备案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还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非煤矿山生产具有一定特殊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该修改稿对此有所补充,具体为:“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定期组织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