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大幅下调"黑车"罚款标准 "3万-10万"改为"5千至2万"

访问次数: 768                        发布时间: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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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记者了解到,我省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建议对11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其中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中,关于非法营运的罚款额度有望修改。

  处罚标准大幅降低

  针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现行条例的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与环资委审查认为,由于20151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为了与部门规章的规定相衔接,根据行政处罚罚过相当原则,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省政府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建议对11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并提出了草案。

拟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此次会议对《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省政府经过对164部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建议废止3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据悉,本次清理的对象是:1979年至20131231,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64部地方性法规。本次清理主要解决三个问 题。一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二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三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予 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予以修改。

  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我省非煤矿山项目将严格执行核准或备案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还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非煤矿山生产具有一定特殊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该修改稿对此有所补充,具体为: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定期组织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