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一审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浪费水的行为”的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社会监督,充实举报制度内容,在设立举报电话的同时,增加“电子邮箱或者公众微博号”。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立健全对浪费水的行为的举报制度有利于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全社会参与到节约用水活动中。为此,建议将该条款修 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 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对用水大户在线监控
一审稿对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应该体现出对用水大户在线监控内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用水大户用水情况纳入在线监控系统有利于提高其节约用水的自觉性,有利于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为此建议该项条款修 改为“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并对其在线监控”。
增设高速公路服务区节水管理
一审稿中对于宾馆、洗车、洗浴、游泳、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提出了节约用水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节水规定,建议将高速公路服务区纳入高耗水单位管理。
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审查意见,建议将“高速公路服务区”纳入管理,对于违反条例内容的,将会面临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