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蚌埠新闻网报道,一些事项,多个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有时候都想管,争着开罚单,“抢破头”,有时候都不愿意管,“踢皮球”,产生执法争议……这类情况将不再发生。《蚌埠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设立了“指路牌”。
不久前,蚌埠市某路段窨井盖破损,附近居民向市住建委、行政执法局以及供水、供电等多个部门反映,绕来绕去就是找不到主管部门。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执法职责的调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有时会产生争议,甚至出现“主管部门”众多,职能交叉,看似都能管,往往都不管的现象。蚌埠市出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意在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争议,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办法》明确,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产生的执法争议,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与各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或不同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协调处理,市编办、市效能办协助。各县(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县(区)编办、效能办协助。
今后,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群众投诉事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主动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告知投诉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投诉,或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并向投诉群众反馈。
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协调申请书,或主动发现行政执法争议后,召集有关部门依法协调处理。经协调,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部门形成书面意见,抄送争议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市法制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会被予以问责: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不依法受理或不接受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认为投诉事项不属本部门管辖,又不主动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协商的;同有关执法部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又不主动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的;不执行政府法制部门执法争议协商处理意见的。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