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4244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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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近日江西省颁发《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办法》共分18条,就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适用范围、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调整情形、调整程序、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西省正式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框架,为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省省、市、县三级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各地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行政权责清单的编制及调整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二是明确清单的管理主体。《办法》明确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权责事项的组织清理、清单编制、公布、调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责事项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行使情况和行政责任履行情况的监察工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是明确动态调整情形。规定了四种增加行政权力的情形、六种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的情形。明确了依法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及其要素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规定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修改内容,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责清单。

  四是明确便民服务要求。行政机关对经过确认保留和调整的行政职权,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编制或修改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予以公布。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建立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构、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机关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机构编制部门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权责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办法》规定的六种情形,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提请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附: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省、市、县三级的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执行。

  第三条  行政权责清单制定与运行,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权责事项的组织清理,清单编制、公布、调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行使情况和行政责任履行情况的监察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对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分类进行梳理,明确权责设定依据,汇总形成行政权责清单。

  第六条  行政权力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等,责任清单的项目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等。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责事项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七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的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定依据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应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按规定权限可以取消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条  依法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及其要素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规定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修改内容,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经过确认保留和调整的行政职权,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编制或修改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予以公布。同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每年1220日前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行政权责清单运行情况,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1231日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行政权责清单工作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权责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对该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前置条件的;

  (五)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以外的行政权力,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有法定依据的,按程序及时将该行政权力纳入行政权责清单;无法定依据的,按程序报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依法处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各地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行政权责清单的编制及调整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