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订草案适应我省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形势变化,对原条例作出全面、系统修订。社会各界可通过网络、信函和电邮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jjfzhch@163.com。
修订草案提出,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应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智慧的水路运输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应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水运应急救助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保障乡、镇客运渡运安全运行,并采取补贴、补偿等措施,引导船型标准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航道规划,促进干支航道联动发展,推进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修订草案提出,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经营载客12人及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5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落实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和航区等级相适应的任职从业资历资质;专职管理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家规定的从事客船运输的其他条件。申请经营载客12人以上的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十二五”期间,我省水运货运量占全省综合交通运输总量的比例由“十一五”末的14.2%提升至30.3%,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增强。 “《条例》的全面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支持和保障力度,优化港口布局、建设高等级航道和高效集疏运体系,助力水运大省向强省的跨越发展。 ”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负责人介绍。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