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编办〔2016〕15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3+2”清单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有关要求,现将《省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和《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专班,集中人员力量,扎实推进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经办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与联系方式及时报送省编办。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对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不得随意增加、扩大或放弃服务事项。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自查自清结果。
三、加强协调联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市县对口部门;要做好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的有机衔接,系统推进“3+2”清单制度建设。
四、强化督查考核。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纳入省直机关综合考核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考核问责制度。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以满足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服务公共性、便利性、公平性、规范性、阳光性的要求,坚持“端菜”型和“点菜”型服务相结合,全面清理规范省级公共服务事项,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实现实施主体、服务事项和服务对象三个全覆盖,加快建设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制度。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推动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应进则进。按照公共服务事项来源,结合部门职责和日常工作,全面梳理所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消除服务盲区,实现公共服务全覆盖。
(三)坚持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完善服务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公开透明和可追溯、可核查,切实提升服务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清理规范范围。全面清理规范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产生直接影响或满足直接需求的外部服务行为;同步清理规范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省属相关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明确服务事项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二是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含部门“三定”规定);三是相关会议纪要、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梳理报送服务事项。按照“谁提供服务、谁梳理报送”的原则,省直各单位根据公共服务事项来源,对现有服务事项全面开展摸底梳理,逐条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表格送审。在梳理省级事项的同时,省直各单位要加强指导本系统市县两级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确保纵横双向统一。
(四)审核规范服务事项。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围绕解决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问题,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做到全面清理、不丢不漏、不留死角。要防止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变相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增加企业群众负担;防止因懒政怠政等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打折扣做变通,损害企业群众利益。
(五)简化优化服务流程。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列明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内容,依照法定程序和便民原则进行审核,最大程度优化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二)自查自清阶段(
(三)集中审核阶段(
(四)审查论证阶段(
五、工作要求
省直有关单位是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自查自清,全面梳理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逐条逐项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清理意见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有力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统筹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确保通过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在简环节、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改革获得感。
附件:1.省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2.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3.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
4.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共性问题汇总表
5.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编制模板
附件1
省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政研室、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省参事室、省台办、省信访局、省密码管理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地方志办、省社科院、省农科院、安徽行政学院、省贸促会、省残联、省供销社、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地矿局、省属高校、中国电信安徽公司、中国移动安徽公司、中国联通安徽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时间:2016年 月 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 实施)单位 |
服务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本表供省直各单位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省编办。2.应对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等进行分类清理,并提出清理理由,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注明。3.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其中,证明类事项用▲标注,“点菜型”事项用★标注。4.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5.实施单位和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6.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7.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省市县同步实施等。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时间:2016年 月 日
上报单位 |
总数 |
分类清理处置情况 |
证明类服务事项数 |
“点菜型”服务事项数 | ||
保留 |
取消 |
其他 | ||||
省XX厅(委、办、局) |
|
|
|
|
|
|
XX中心 |
|
|
|
|
|
|
XX站 |
|
|
|
|
|
|
XX馆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本表供省直各部门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省编办。2.上报单位中,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要理尽理全,没有服务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3.“点菜型”服务事项,指省人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级规范性文件自行确定的,或部门公开承诺的省级公共服务事项。4.上报公共服务事项数的总数栏应填保留、取消、其他事项数的总和。
附件4
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共性问题汇总表
(模版)
报送单位: (盖章) 时间:2016年 月 日
序号 |
共性问题 |
示 例 |
梳理上报建议 | |
类型 |
内容 | |||
1 |
公益性工作如何界定问题 |
上级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临时性具有公益性质的事项,是否列入公共服务清单? |
政府部门按照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对残疾、贫困等特殊人群临时性救助“送温暖”服务,各类“送文化”、“送科技”等公益服务活动,是否列入公共服务事项? |
建议根据所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本部门职责是否紧密关联加以判断,对上级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临时性服务事项,不列为公共服务事项;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经常性开展并已制度化的服务事项,则可考虑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
2 |
··· |
|
|
|
3 |
··· |
|
|
|
附件5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编制模板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教学〔2007〕5号):“仅授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网上发布学历信息和学历认证服务工作;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以外,任何单位均无权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活动,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是‘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示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
2.《关于启用“安徽省教育厅文凭验证专用章”的通知》(教秘〔2001〕593号):“省教育厅授权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具体实施文凭验证工作。为保证文凭验证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自即日起正式启用‘安徽省教育厅文凭验证专用章’。”
3.《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皖教办〔2012〕53号):“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授权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作为安徽省唯一代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工作”。
4.《关于安徽省教育厅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申请成立全国高等教育学历代理机构的复函》(教毕指〔2012〕57号):“为维护国家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打击伪造、贩卖国家学历证书的不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同意委托你厅推荐的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作为我中心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开展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
三、服务对象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取得学历证书后可进行申请认证。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表(现场填写)、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2.申请军校学历认证:申请表、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是否现役”的情况,分别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退伍证或转业证复印件(如转业证丢失,请提供个人档案中的转业审批报告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或学员登记表复印件。其中属于1992年起取得军队生长干部学历的,需提供个人档案中士兵入学批准书复印件;属于1994年起参加普通高考进入学校取得学历的,需提供“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复印件;如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身份请在《学历认证申请表》上注明。(每页复印件须加盖出处单位公章)
3.申请自考学历认证,除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外,涉及2002年以前毕业证书须提供个人档案袋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每页复印件须加盖出处单位公章) “专升本”学历证书申请认证,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
备注:部分学历在认证过程中还会通知进一步补充材料,届时请予以配合;受与学校等部门函件往来及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影响,认证所需时间有可能额外延长,请您予以理解;如需办理认证报告英文版,需首先(或同时)办理认证报告中文版。(其他要求与标准以安徽省学历学位认证网renzheng.ahedu.gov.cn公布为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受理后上报至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3.发放:通过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涉及外省专升本、2001年之前的各类普通、成人、自考学历文凭、军队学历、变更姓名、出生日期以及其他信息变更等情况)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学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4〕170号)
标准:95元/份
九、咨询方式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
电话:0551-62999735
网址:http:// renzheng.ahedu.gov.cn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
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公安机关护送到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或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主动接收。
2.查找:公安机关、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积极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亲属。
3.救助:查找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护送返乡;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后,送往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或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集中安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芜湖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电话:0553—2910222
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能放则放、能转则转、打破垄断,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做到公开透明、能看能办、便民高效,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切断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收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能放则放,取消一批。实施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
(二)坚持简化优化,转换一批。原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并承担费用的中介服务事项,将部分适合行政机关承担费用的转换由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三)坚持放开搞活,规范一批。原由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中介服务,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清理规范范围。全面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其他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详见《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6年本)》)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类权力涉及的部分中介服务事项前期已进行了梳理,此次将结合省政府皖政〔2015〕135号文件和第二批清理意见进行清理规范。
(二)明确清理规范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权力行使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二是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在行政权力行使中,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又称技术性服务)。
(三)梳理清理服务事项。省直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取消一批、转换一批、规范一批”的办法,提出分类清理意见;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依法合规的要求,提出具体清理规范意见。
(四)审核部门清理事项。逐项审查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及相应的实施机构资质条件、依据等。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作为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二)自查自清阶段(
(三)集中审核阶段(
(四)审查论证阶段(
10月底前完成中介服务事项审定确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省直有关单位是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自查自清,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逐条逐项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清理意见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有力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附件:1.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2.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
3.部门所属机构承担由行政相对人委托中介服务事
项情况表
附件1
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省台办、省信访局、省密码管理局、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省贸促会、省供销社
附件2
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 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 编码 |
所处 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 是否收费、 收费类型、 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处理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是否涉密等)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 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 中介服务事项应填写规范全称,与设定依据中的正式表述一致。2.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包括直接设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没有依据的简要说明情况。3.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应按照权责清单中公布的内容填写。4.所处环节,是指中介服务发生在行政权力行使的具体阶段,如行政审批、行政确认是受理前或受理后等。5.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条件,是指行政机关认可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如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等。6.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提供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7.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主管部门,是指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审批、监管部门等。8.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名称,如XX中心(事业单位)、XX公司(企业)、XX协会(社会组织)等;机构较多的,可每类填写1-2个机构,并列明具体数量。不掌握具体数量的,可填写大致情况。9.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等类型填写。10.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11.处理意见及理由,可按保留、取消、转换、规范四种意见填写并说明主要理由。
附件3
部门所属机构承担由行政相对人委托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 性质 |
承担与本部门行政权力相关中介服务事项 |
处理意见 及理由 |
备注 (是否涉密等) |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 编码 |
所处环节 |
办理时限 |
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 依据 |
上一年度提供服务的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