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

访问次数: 593                        发布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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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据市场星报报道,记者日前从省物价局了解到,该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1日起实行。

  记者在通知中看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同时必须报有管理权的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后方可执行,价格试行期为二年,同时应按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向患者和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部门可通过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的试行价期满前三个月必须向有管理权的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正式价格。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患者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新增医疗服务定价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第三方评估,完善修正相关政策。

  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新项目审批由以往的不定期,改为半年一次集中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