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处党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知识“口袋书”(第四期)

访问次数: 6739                        发布时间: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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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处党支部

20168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章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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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党员更好学习党章党规,自觉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言行,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我处第三期口袋书基础上,继续编写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章党规40问》(第四期),供党员学习参考。   

    1.党员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

治资本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 答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3.党员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党员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党员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党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有上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境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7.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1.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2.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行为之一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6.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等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9.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0.党员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1.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4.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5.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6.党员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7.临时出国()()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8.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