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细则 强化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访问次数: 850                        发布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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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防范过度医疗

 

中安在线讯 为减轻贫困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安徽近日出台《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强化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综合医疗保障,同时多措并举防范过度医疗、避免资源浪费。

  近期,我省出台多项含金量十足的举措,切实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其中以划定贫困人口就医个人年度自付费用“351线"”“180”补充医保最具代表性。根据《细则》,我省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两免两降四提高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在划定个人自付费用"351线"之外,针对贫困人口多患有慢性病、不用住院却需要长期服药的特点,我省还实行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减轻贫困人口门诊医药费用负担。也就是说,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包括限额内、限额外自付费用等)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即“180”补充医保。

  同时,贫困人口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个人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为了防范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本次《细则》还提出约束患者和医院的配套措施。

  其中规定,贫困人口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以及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或不服从双向转诊管理的,不享受综合医保政策。达到出院标准或医院书面通知要求出院而不愿出院的,由医疗机构通知当地政府劝离出院;对拒不听从劝告的,与其他扶贫政策联动进行约束。

  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病种临床路径,将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按病种付费。因医疗机构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保定点资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质控机构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和医疗行为监管,重点评价临床路径落实和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情况。按比例抽查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贫困患者的就诊病历,并对年度医药费用支出金额前50名贫困患者的就诊病历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不合规医疗服务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细则》明确,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截至2015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已脱贫人口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 (记者 彭旖旎)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