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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缴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省属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缴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此外,新修订条例中还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为激励适龄青年踊跃参军,条例规定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政府组织欢送并进行慰问,送光荣牌,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 2016年,我省义务兵家庭平均优待金标准为971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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