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访问次数: 389                        发布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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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明日是第17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从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四千余件案例中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家喻户晓的安徽老字号刘鸿盛以及知名教育品牌新东方维权案例。

  案例一乱用刘鸿盛开店一个月判赔3

  胡某某是刘鸿盛商标的专用权人。刘鸿盛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等。胡某某将商标许可给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刘鸿盛公司)使用。

  曹某某二人是刘鸿盛及图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馄饨、饺子、元宵、包子、面粉制品等。

  20154月,胡某某发现曹某某二人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显著位置标注有刘鸿盛字样,并在门头的左上角标注了曹某某二人持有的刘鸿盛及图注册商标。

  胡某某发现后进行了举报,该小吃店去除了刘鸿盛商标的标识,并将其持有的刘鸿盛及图注册商标突出标志在门头正中间部位。胡某某和刘鸿盛公司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据了解,曹某某二人的店铺仅经营了一个月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二人将刘鸿盛及图商品类注册商标作为服务类商标变造使用于店铺门头,有意突出刘鸿盛文字,对自己持有的刘鸿盛及图商标仅标注在门头不显著的位置。被举报后,曹某某二人又将刘鸿盛及图直接作为服务类商标,标注门头中心,其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对胡某某刘鸿盛文字服务商标构成侵权。 此案终审判决,曹某某二人赔偿胡某某、刘鸿盛公司共计3万元。

  案例二宿州假冒新东方更名后赔8

  新东方作为英语培训的知名品牌在全国范围内被广大公众熟知。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新东方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教育、寄宿学校、培训、图书出版、在线教育、课本出版。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

  201511月,北京新东方公司发现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在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使用上述商标,并以北京新东方学校宿州地区代理的名义进行招生。北京新东方公司立刻起诉至法院。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宿州培训中心未经许可将新东方作为学校名称的一部分,并在学校大门入口处、广告牌等多处位置使用新东方等商标,构成了侵权。 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在收到诉状后主动更换了门头,并申请更换学校名称,法院最终酌定其赔偿北京新东方公司8万元。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