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共49家。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工作评价和创先争优5个部分构成。
(一)重点工作(50分)。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民意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评价(10分)。包括省政府领导评价(5分)、群众满意度调查(5分)。
(五)创先争优(20分)。包括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发文表扬或奖励(通报批评)情况,受省委、省政府问责情况,争取国家重要改革试点、重大项目、资金情况,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全国争先进位情况等,实行加(扣)分制。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一票否决”。
三、考核方法
(一)过程考核。重点工作,依托“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处理系统”,按季度计分;基础工作和工作落实,依托“安徽省人民政府枢纽调度系统”“安徽省人民政府文电处理系统”“安徽省人民政府考核系统”,根据各系统评分办法实时评分。
(二)年度考核。
1.工作评价。省政府领导评价,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评价分“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按100%、80%、60%、20%折算计分,省长对所有部门进行评价,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对分管部门进行评价。省长评价权重50%,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评价权重50%。
群众满意度调查,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评价分“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分别按100%、80%、60%、20%折算计分。
2.创先争优。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发文表扬或奖励情况。
(2)改革创新性工作被中央国家机关以正式文件向全国推广情况。
(3)争取中央深改组在我省实施重点改革任务试点情况。
(4)各部门承担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全国位次情况。
(5)争取纳入国家战略的重大项目(含重大平台)在我省布局情况。
(6)当年争取中央资金的规模和比例情况。
(7)受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情况,受省委、省政府问责情况(扣分制)。
上述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分别制定评定细则。
省政府部门考核得分=重点工作得分+基础工作得分+工作落实得分+工作评价得分+创先争优得分。
四、考核程序
(一)汇总计分。
1.1月15日前,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考核系统”汇总各部门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得分;根据省政府领导评价情况,计算各部门该项得分。
2.1月20日前,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加(扣)分项目证明材料;1月底前,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确认、计分。
3.2月5日前,省统计局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群众满意度调查评分;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扶贫办向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各部门“一票否决”情况。
(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省政府各部门考核情况,于2月15日前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会议研究的意见,于2月25日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考核的具体时间节点可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作适当调整,以每年的考核通知为准。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二)考核结果居前25位的省政府部门,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考核结果居后5位的省政府部门,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组织实施
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象
(共49家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政研室、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地方志办、省社科院、省农科院、安徽行政学院、省贸促会、省残联、省信访局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