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监察六类人员

访问次数: 676                        发布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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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举措】监察委有权决定“通缉”、“限制出境”

  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察范围覆盖六类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

  12项调查措施写入草案

  此前,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草案也作出了相同规定,并细化了“留置”的启动条件、留置时限、留置期限如何折抵刑期等。

  有权“通缉、限制出境”

  草案还赋予了监察委可以决定采取通缉、限制出境的权限。

  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范围如果超出本行政区域,则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外逃,逃匿到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还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此外,草案还赋予了监察委派驻权限,“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权限】审判发现公职人员贪腐线索要移送

  昨日公布的监察法草案回应了此前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监察委对谁负责,由谁监督?监察委与审批机关是什么关系?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草案要求: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为主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关于监察委员会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热点议题。

  草案强调:“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执行”。

  同时明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对于职务犯罪,监察机关有“优先权”,在嫌疑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实施条件】监察委“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自监察法启动以来,法律将如何设计监察委的“留置”权限,“留置”与实行了20余年的“双规”有哪些区别,这一问题备受关注。

  “留置”实施有限定条件

  草案限定了监察机关启动“留置”的实施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这四类情形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草案对启动“留置”如何进行审批,作出了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备案。

  留置不得超过三个月

  草案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调查人的待遇,“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留置期限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观点

  监察体制改革有望破解“双重领导”难题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曾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对于监察体制的设计,亮点不少,例如整合了各方面的反腐资源,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亮点在于突破“双重领导”难题。

  李永忠表示,此前,“双重领导”一直是困扰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问题,草案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李永忠认为,该条款表明,各级监察委在突破“双重领导”的同时,接受本级人大和上一级监察委的监督,“各级监察委是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这就实现了异体监督,更有利于监察委发挥作用。”

  监察法(草案)要点速览

  适用对象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实施范围

  县()以上设立监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产生办法

  监察委由人代会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范围

  将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职责主要有三种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留置条件

  有四种情形之一可被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处置

  监察机关可以作出四种处置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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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陈菲、罗沙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

  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

  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