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问题解答

访问次数: 186522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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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根据省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调整部门权责清单

    根据省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在梳理划入划出职能对应权力事项的基础上,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和推动职能深度融合的要求,优化权责事项,相应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如本次机构改革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省自然资源厅,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划给省林业局,涉及的权力事项相应划转。依据省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权力运行实际,部分权力事项需要整合。权力事项名称、类型和依据不规范的,也需要调整规范。省级机构改革中部分职责事项划转,但权责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权力事项。

    二、关于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有关权力事项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

    《安徽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研究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减少执法层级,除中央规定的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整合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履行本地区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职能。现有省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和旅游市场执法队伍要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省级行政执法队伍精简整合后,按照减上补下原则,将精简的省级行政执法队伍编制按一定比例调整充实到市县两级。本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部门需要根据此要求提出进一步调整有关权力事项实施主体和实施层级的意见。

    三、关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调整部门权责清单

    本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截至2019年3月31日),相应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如因《资产评估法》修订和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取消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根据近期《港口法》修订内容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等,省交通运输厅也需调整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相应增加备案管理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依据发生变化的,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于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情况调整部门权责清单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情况,对照国发〔2019〕6号、皖政〔2018〕99号、皖政〔2019〕8号等文件逐项梳理,相应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如衔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省政府以皖政〔2018〕99号文件明确取消省交通运输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明确,将省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衔接落实后,省级相关部门也要调整相关权力事项。

    五、关于对省级长期无办件的权力事项等视情形不列入权责清单或实行属地管理

    针对部分省级长期无办件(5年以上)的权力事项,需结合实际予以调整,不列入权责清单或实行属地管理(下放到市县)。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确定、公布”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论证专家成员确定方式的机关事务性工作,长期无办件,不列入权责清单。省生态环境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属于省与市县共有权力,实行属地管理,不列入省级权责清单。省级部门应完善行政权力下放预判评估机制,对下放市县的权力事项开展承接能力评估,征求市县相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实现简政放权的协同性、有效性。

    六、关于根据政府权力运行工作实际调整权力事项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权力运行工作实际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等有关要求,对其他需要调整的权力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如省商务厅“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扩区、升级的办理和上报”,实施对象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转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列入权责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格禁止市场主体进入,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需要具备资质条件或履行规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各有关部门要研究清单事项与现有行政审批流程相衔接的机制,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与权责清单中有关事项,避免出现清单事项和实际审批 “两张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