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省级部门权责清单(示例)

访问次数: 63736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9-04-26

[字体: ]
调整后省级部门权责清单(示例)
填报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公章) 填报时间:2019 年 X 月 X 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资质申报表及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属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3.  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