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保护管理淠史杭灌区

访问次数: 1786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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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对灌区调度供水、用水与节水作出明确规定

  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新中国兴建的全国最大灌区的管理保护从此有法可依,对于进一步发挥灌区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对淠史杭灌区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生态环保、调度用水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将于今年8月19日起施行。

  淠史杭灌区始建于1958年8月19日,灌溉面积1000多万亩,区域人口2000多万人,惠及皖豫两省4市17个县区,居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全国三大灌区之首。60多年来,灌区工程已累计灌溉引水1654亿立方米,灌溉农田4.66亿亩,增产粮食583.8亿公斤,抗旱减灾效益约1400多亿元,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当前我省淠史杭灌区水资源日趋紧张,水污染风险加剧,灌区骨干工程、控制性工程和跨市县的工程管理关系不顺,地方政府在灌区管理中的责任模糊。破解这些问题,亟需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作用,处理好灌区规划与建设、工程管理与保护、用水与节水等问题。

  《条例》规定,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水行政部门是灌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灌区内市、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市、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相关具体管理工作。渠首枢纽等重要控制性工程、总干渠、跨市的干渠和分干渠,由省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跨县(市、区)的干渠和分干渠,具体管理权限由灌区工程所在地市政府确定;其他干渠和分干渠,由灌区工程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为推动灌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有效防治污染,《条例》要求灌区内建立三级河湖长制和四级林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灌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分级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灌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城乡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效益提升、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执法监管等工作。省及灌区内市、县级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地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并禁止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条例》对灌区调度供水、用水与节水作出明确规定。灌区供水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综合利用引水、蓄水、提水工程,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灌区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根据灌区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灌区用水实行计量用水、有偿供水、定额管理、节约用水的制度,各类用水均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鼓励灌区用水户采用节水灌溉,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