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被确定为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以来,省委编办自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准确把握改革核心要义和正确方向,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扛起改革责任,分步扎实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第一步:完善组织领导,高位推进改革。2016年,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省委编办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及时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兵强将搭建工作专班,重点研究改革试点中涉及的体制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二步:加强研究谋划,明确改革方向。为落实好中央《指导意见》精神,在积极争取中央编办政策支持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着破除体制障碍、补齐短板、压实州县两级工作责任等内容,提出了符合省情实际的改革思路,制定了《青海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第三步:深入摸底调查,严肃改革纪律。按照《实施意见》精神,为使基层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平稳上划、人员平稳过渡,安排专人深入各地进行摸底调查,摸清了基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及编制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加强改革期间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第四步:整合工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4个方面调整理顺了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建立了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省级设立监察专员机构,实行区域督察;将发改等部门的气候变化应对、减排等6项职能和人员编制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将州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体制由“以块为主”调整为“以条为主”;除三江源国家公园涉及的4个县外,将全省的所有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单设。通过以上工作,构建起了职能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保管理体制,压实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步:优化机构设置,实现测管协同。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了各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执法职能,统筹力量资源,优化机构设置。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州级层面,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体制调整编制配备意见,健全监测机构,实行区域监测;县级层面,调整优化西宁、海东和海西县级监测机构,上收县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逐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通过一系列举措,加强了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实现了监测、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
第六步:提供编制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在全省编制严控的情况下,按照“适当增加、集约使用、保障基本、维持运转”的原则,通过内部挖潜、多方筹措,加强了省州县三级生态环境行政和事业机构工作力量。其中:新增行政编制142名(省级40名、市州县级102名),新增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事业编制121名(省级28名、市州县93名),增幅37.4%。核增省州县三级生态环境领导职数共73名(县处级26名、科级47名),较好地解决了州县两级监测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第七步:开展督导评估,巩固改革成果。去年10月和今年2月,对全省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对各市(州)改革情况进行了两轮督导评估。从评估情况来看,我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已全部落实到位,改革成效已初步显现,制度优势正在逐 步转化为治理效能。
下一步,省委编办将结合《青海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有效整合省州(市)县三级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和队伍,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努力推动形成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更大贡献。
信息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