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对象有哪些?
——今年分三批开展,督察4个市、4家省属企业、3个省直部门
“您好,这里是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请问您反映什么情况? ”6月23日9时,进驻宣城市的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接到第一个群众来电。伴随着电话铃声,督察组为期20天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启动。
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共有18名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了部分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督察组内分为四个小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和3个下沉督察小组。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督察期间的联络沟通、信访受理、边督边改、宣传报道、材料收集汇总等工作;3个下沉督察小组分别开展督察具体工作,并下沉督察相关县(市、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今年第一批4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根据部署,今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三批开展,第一批于6月份启动,对六安、宣城、池州、黄山4市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督察;第二批于8月份启动,对4家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第三批于10月份启动,对3个省直部门开展例行督察。
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进驻省直部门、省属企业,这在全国是创新举措。省属企业督察对象有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省直部门督察对象有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
“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督察组将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科学、依法做好督察工作。
进驻期间如何督察?
——督察动员、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个别谈话、受理信访举报、下沉督察、公开典型案例等
根据安排,督察组对4个市及省属企业督察进驻时间约20天,对省直部门督察进驻时间约30天。进驻期间如何开展工作?据悉,主要采取督察动员、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个别谈话、受理信访举报、调阅资料、走访问询、调查取证、召开座谈会、开展下沉督察、实施约见约谈、公开典型案例等方式。
省督察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第一批督察以专项督察形式开展,重点聚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以“严整改、重质量、促转型”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以及群众信访举报办理。
三批督察各有侧重。根据部署,自然保护地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及省领导同志关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落实情况,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及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涉自然保护地问题和历年来“绿盾”行动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省属企业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承担社会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情况等。
省直部门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情况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制定出台的政策、规划、制度等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要求的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系统内发生的重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处理处置情况。
督察结果怎样运用?
——形成“一报告两清单”,推动问题整改;督察结果是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督察有哪些环节?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督察进驻结束后,督察组形成督察报告、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清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经督察组组长签字的报告及清单提交省督察办,同时提出需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的重大问题建议。省督察办收到督察报告和清单后进行梳理,按照统一格式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报省委、省政府。
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督察组组长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察组将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移交被督察对象依法依规依纪调查处理。督察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省级和当地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结果如何运用?省督察办将督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将督察发现的责任追究问题清单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有关部门或被督察对象;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处理。
被督察对象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意见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抄送省督察办,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省督察办对各单位整改情况适时组织核查,重要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被督察单位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