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实施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

访问次数: 6068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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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皖政〔2023〕8号,以下简称《决定》),赋予自贸试验区及亳州等6个联动创新区 260 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

    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是提高我省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具有安徽特色的制度创新。根据《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的要求,我省于 2021 年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赋予自贸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3类212 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省委编办坚持自贸试验区需求导向,优化完善原有3类事项,拓展新增内部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等N类事项,形成“3+N”特别清单体系,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制度保障。动态调整后,特别清单共有5类 260 项省级管理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 145 项、公共服务事项 43 项、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 34 项、内部审批事项4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34 项,同时将 190 项事项赋权亳州等6个联动创新区,共享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

    为推动特别清单落地落实,《决定》从统筹做好事项移交工作、积极稳妥承接赋权事项、协调推进清单落地生效、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完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市职责分工,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相关链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