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将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访问次数: 587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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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5月30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近日,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构建长三角区域特别是毗邻地区矛盾纠纷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平台,及时妥善化解毗邻地区矛盾纠纷,共同维护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工作目标是,把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作为根本任务,采取隐患排查、抓早抓小、快速调处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毗邻地区长期和谐稳定。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定期会商机制,毗邻地区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80%以上,调解协议书履行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四项机制。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成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司法厅(局)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省(市)司法厅(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毗邻地区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毗邻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负责全面统筹联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年轮值省(市)司法厅(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办公室负责年度联调工作统筹规划、信息交流、督查督办,牵头组织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进行研判分析等工作。依托办公室设立各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负责统筹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联调工作,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毗邻地区联谊交流座谈活动。
建立定期会商排查机制。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司法厅(局)、毗邻市司法局每年共同召开一次,毗邻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毗邻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区域矛盾纠纷形势分析会,共同分析研判矛盾趋向,对毗邻地区纠纷易发领域拟定共防、共排、共调措施,对重大疑难纠纷建立分流调处机制。毗邻村(社区)每周进行工作对接,互通信息,每月向所属乡镇(街道)上报信息,特殊情况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要求报送情况。轮值司法厅(局)指导本地毗邻地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主动做好联系工作,牵头会商研判。针对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性质、成因、发展及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梳理出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别,建立健全不稳定因素联合排查机制,采取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专项大排查活动,切实加强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防范。建立以联调组织为枢纽,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支撑,以村(居)调委会为基础的联合调处工作平台,严密防范并及时处理毗邻地区各类矛盾纠纷。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联调工作情况信息交流和通报机制,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调解员、调解组织名册以及工作人员通讯录。毗邻地区联调组织要建立重大毗邻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备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一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逐级报告,为决策和处理赢得时间。各联调组织要针对毗邻地区的特点研究制定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不断完善联防联调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易激化民间纠纷快速反应和有效干预的实战能力。
建立培训交流机制。长三角区域内省(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培训,将跨省毗邻地区联调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相互派员参加培训班、举办论坛、实地考察、协商制定政策制度等形式,加强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和水平。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到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为有力有效推动工作开展,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配合联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记者 汪乔 通讯员 周勇 彭继友)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