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访问次数: 168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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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开发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制定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特色产业园建设,推动全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全省共有133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含7家省级筹建),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8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3家。开发区改革和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用法规制度予以固化。

  (三)制定条例是适应我省开发区发展的现实需要。《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原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开发区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为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赴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开发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经反复审查、协调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条例适用范围。适应我省开发区发展需要,将实践中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均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实现统一的制度规范(第二条)。同时,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发区托管代管区域参照执行(第四十一条)。

  (二)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构建全省统筹、权责清晰、协调联动的开发区建设管理机制,推动开发区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第四条)。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定位,细化其职责内容,明确开发区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第八条、第九条)。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经济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第十六条)。

  (三)规范开发区规划建设。规定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市级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单元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调整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产城融合发展、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进行规范(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平台公司协作运营模式,增强市场化运营能力(第十条)。优化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第二十五条)。布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开发区开展区域合作(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范开发区招商引资行为,提升招商引资质效(第二十六条)。

  (五)细化开发区保障措施。加强政策支持,盘活闲置资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用地保障、政务服务、中介服务、人才引进等措施(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第四十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