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6796        作者: ahjgbzw                发布时间: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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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14〕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批准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 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 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 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 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 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 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 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病防治处)。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 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 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 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省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药物、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办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拟订全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十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 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九)国际合作处。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中医药发展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二十一)中医药服务管理处。

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6名(含巢湖区划调整安置人员编制9名、纪检监察人员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的行政编制,控制在行政编制总数10%以内)。其中:主任(兼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副主任兼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5名,巢湖区划调整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五、其他事项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二)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 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 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安徽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 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 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需要拟订、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