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访问次数: 4263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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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和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拟订能源行业标准;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衔接平衡能源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生产计划;管理全省石油储备。

(四)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设项目;负责能源项目衔接平衡,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

(五)综合协调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推动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六)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七)参与能源国际合作、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国内能源区域合作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和协调能源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统计和能源行业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工作。

(二)煤炭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指导煤炭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三)电力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电力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电力建设项目;指导电力科技进步。

(四)新能源产业发展处。

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指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处。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指导石油、天然气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承担石油储备管理有关工作。

三、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