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编办办事限时制度

访问次数: 6788                        发布时间: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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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编办办理各类事务性工作时,要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尽快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说明原因。

二、对需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及时整理上报;对紧急重大信息随到随报;对上级或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督查结果;对需下发的指导性信息,审定后2个工作日办结。

三、对上级机关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信访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对基层和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能解答的及时解答,能办理的及时办理;需要转请有关单位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

四、对属本处室、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违背政策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做好解释工作。

五、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省编办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出台综合性及社会关注的政策,部署重大活动,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信息稿送综合处,以便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同时将非涉密信息及时在安徽机构编制网上发布。

六、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限时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事限时制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将办事时效与各处室、事业单位效能建设等考核挂钩,对违反办事限时制规定,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影响省编办效能建设等考核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有关单位相应分值,有关单位和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