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编办办文限时制度

访问次数: 6572                        发布时间: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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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编办办理各类文电应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个环节加快工作节奏,确保优质高效运转。

二、实行文电办理情况登记制、催办制和办结销帐制。建立文电办理情况台账,明确承办责任人,具体负责登记、跟踪催办和办结销账等事宜,并及时向省编办领导或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反馈办理情况。

三、对收到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处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呈编办领导阅批或直接签转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办理。对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分;一般公文,应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分办完毕。

四、对不属于本处室、事业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在1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承办处室、事业单位接到交办的公文后,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反馈;无时限要求的,也要抓紧办理。对上级机关要求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只涉及省编办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与其他多个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各地各部门提出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省编办领导。上述时限,是指省编办收到公文之日起,至交回综合处止。

六、拟办意见中明确的牵头主办处室、事业单位负责按公文处理要求行文回复来文部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综合处,以便按规定向来文部门反馈办理情况。

七、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承办处室、事业单位要提前与来文部门沟通,将办理情况、不能办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安排等告知来文部门,报签批的编办领导,并告综合处。

八、要努力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防止因片面追求时限而忽视质量的倾向,做到时间和质量相统一。

九、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办文限时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文限时制落到实处。

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将办文时效与各处室、事业单位效能建设等考核挂钩,对违反办文限时制规定,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影响省编办效能建设等考核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相应分值,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和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