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海口市政府机构改革圆满完成,经过半年运行,各部门职责调整到位,机构运转顺畅,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等人员调整到位,工作正常开展,效率得到了提高。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关系、落实省直管市县和强区扩权、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整合行政资源、深化和理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六个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和理顺了关系。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新组建了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实现了“宽职能、少机构”,体现了“大部门”制的特点,为今后进一步探索海口“大部门”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海口市环保机构的单独设置,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级垂直改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单独设置,加大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障力度。而保留机构也在职能配置上得到进一步优化和加强,比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方面的职能得到了加强,加大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解决力度。
政府职能配置更加完善和优化,相同、相近的职能得到了有机整合,政府职能取得了较大转变,以往存在的部门间职责交叉重叠、缺位越位、关系不顺、运作不畅、推诿扯皮等问题得到了理顺。这次改革,部门新“三定”规定中增加了“其他事项”一栏,专门针对各部门主要职责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经部门之间协商,并充分征求相关联部门和分管市领导意见,明确规定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衔接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明确了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据统计,改革前存在职能交叉的19项权项,这次都得到了理顺。从改革半年运行情况看,还没有发现推诿扯皮、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多头审批的情况,也没有哪个部门对职责和审批事项提出异议。
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了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和强区扩权权项下放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的精神,认真研究、梳理,将承接省里下放的177项行政管理事项和市政府下放给区里的65项权项,分别作为“增加的职责”和“下放的职责”,明确写入了部门新“三定”规定中,科学合理地划分了市、区两级政府的权限,进一步理顺了市、区两级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完善了政府责任体系。坚持“以责定权、权责对等”的原则,在赋予部门职能权限的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相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增强了部门的责任意识,做到责任清晰,事事有人负责。
四是加强了城市建设和管理,提高了行政效能。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等职能整合在一起,实行“大城管”模式,实现一件事由一个部门来负责,健全了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变部门间的“扯皮”为部门内部的协同,使得协调变得容易,工作形成合力,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管理效率得到很大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当前海口市“五大工程”的治理工作。
五是整合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效能,原本薄弱的环节得到了加强。这次机构改革,适应了海口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需要,为海口科学发展和建设国际旅游城市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的融合,对加快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以科学技术促进工业加速发展,从体制上起到推进作用。人防、地震和应急职能的整合,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充分发挥人防部门各种战备物质资源的优势,增强了应急反应能力的综合性、协调性,使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得到了强有力的体制保障。重点调整理顺了发展改革、规划部门的职能,加强了宏观调控能力和城市规划水平。市旅游局更名为市旅游和发展委员会,职责由单一的行业管理拓展为规划、发展、管理、监督和协调,建立旅游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旅游经济与其他经济产业的深度结合,在全市形成一个各方和谐、左右顺畅、内外衔接的旅游发展格局。增设了农村扶贫、老区建设机构作为农业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在该局内设畜牧兽医局,既加强了这方面的职能,也体现了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增设口岸办,填补了海口市口岸建设和管理上的空白。
六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理顺。政府机构调整,一些事业性经办机构和服务队伍随职能部门的调整而作了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全面推进。这次政府机构改革,随之调整、整合、改变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共有34家,为政府职能转变做好了承接工作。
总的来说,海口市政府机构改革,既认真贯彻了中央和省的改革精神,又紧密结合省会中心城市实际,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既在重点领域和行业实施了重要的改革,又在总体上保持了政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既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又理顺职能关系,提高了行政效能。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省会城市提供有力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信息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