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10〕2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也是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增加就业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有利于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等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安徽加速崛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按照既要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又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自2010年起,由省统计局牵头,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所需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基础指标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源头数据质量。要加大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广大统计人员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市、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要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推动服务业统计有序、高效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服务业统计是一项综合性的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实施难度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原则,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技术支持,并配合做好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和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布置、搜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服务业统计报表要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从事服务业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五、着力营造良好的服务业统计环境。为加强对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协调,省政府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省相关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部署、协调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省统计局已成立专门的服务业统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确定服务业统计人员和工作联系人,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着力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及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和水平。
附件:安徽省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职责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
附件
安徽省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职责分工
服务业统计调查责任部门包括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政府统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二、上海铁路局蚌埠办事处
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公园管理。
四、省邮政管理局
国家邮政、其他寄递服务。
五、省通信管理局
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
六、省广电局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作。
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计算机服务(集成)、软件开发与服务。
八、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九、安徽证监局
证券市场管理、证券经纪与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分析与咨询。
十、安徽保监局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辅助服务。
十一、省商务厅
典当。
十二、省司法厅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
十三、省工商局
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商标服务)、市场管理。
十四、省旅游局
旅行社。
十五、省科技厅
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服务)。
十六、省气象局
气象服务。
十七、省地震局
地震服务。
十八、省质监局
技术检测。
十九、省环保厅
环境监测、环境治理。
二十、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测绘服务。
二十一、省水利厅
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其他水利管理。
二十二、省林业厅
自然保护。
二十三、省民政厅
殡葬服务,社会福利,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
二十四、省教育厅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
二十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培训、技工学校教育、社会保障业。
二十六、省卫生厅
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
二十七、省人口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八、省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服务(版权服务)。
二十九、省文化厅
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
三十、省档案局
档案馆。
三十一、省体育局
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
三十二、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三十三、省宗教局
宗教组织。
三十四、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负责以下行业抽样调查: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娱乐业。
三十五、省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企业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职业中介服务、其他商务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风景名胜区管理,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