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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值得关注,建议作出相应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消防安全问题是全社会的责任,个体工商户也不例外。
鉴于公安部2009年制定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作出了相关规定,我省也据此制定了相关标准。根据组成人员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即“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职责。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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