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访问次数: 1482                        发布时间:2010-11-01

[字体: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1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对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积极破解环境保护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政府责任更明确。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同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
  监管体系更健全。县级以上政府和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的举报投诉制度,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